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级机关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改革了退休费标准和计发办法,但对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如何计发未作相应规定。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函[1996]295号的规定,为保持政策的边续性,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精神,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 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机关干部退休费比例按98%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的退休费比例按100%计发;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机关干部退休费比例按93%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的工作退休费比例按95%计发。

二、 以上退休费计发办法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