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转正有关问题的函
(合川人发〔 2007〕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 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新 招录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任职或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或聘用。为此,新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必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由人事部门招录的公务员和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一)试用期满合格的人员
1、转正人员本人提供以下资料:
( 1)《个人总结》(主要阐述自己工作一年来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 2)《转正申请》。
2、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 1)用人单位《关于XX同志转正的座谈记录》;
( 2)《关于XX等X名同志转正的公示》(公示期为7-15日)书面材料;
( 3)《关于XX同志试用期满合格同意按期转正的考察材料》;
( 4)在“试用期满组织考核意见”栏签署是否同意转正等意见的《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或在“试用(见习)期满招聘部门考核意见”栏签署意见的《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
( 5)《关于XX等X名同志转正的函》。
(二) 试用期满不合格的人员
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XX同志转正的座谈记录》;
2、《关于取消XX同志录用(聘用)资格的函》;
3、取消XX同志录用(聘用)资格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新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第二个月内,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人事局提供新录用(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转正或取消录用(聘用)资格的相关材料。
(二)区人事局将同一批次的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转正材料收集完备后,根据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考察情况,书面作出是否同意按期转正或取消录用(聘用)资格的决定。
(三)试用期满合格,经区人事局审批同意转正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再将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权限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